海運提單正面填寫(xiě)主要注意事項
1、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kāi)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chēng);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shí)發(fā)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shí)即為進(jìn)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shí),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xiě)。如果是 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chēng)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wú)法與收貨人聯(lián)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shí)報關(guān)提貨,甚至會(huì )因超過(guò)海關(guān)規定申報時(shí)間被沒(méi)收。
4、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聯(lián)系和查核。發(fā)貨人向收貨人發(fā)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shí),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shí)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chēng)。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shí)際卸下的港口名稱(chēng)。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lián)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jīng)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shí),目前使用“聯(lián)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xiě)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wèn)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注明。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lèi)(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shí)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fā)票上的嘜頭填列。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wàn)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huì )因運費問(wèn)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shí)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制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fā)貨人墊付運費。
13、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cháng)或他們的代理簽發(fā),并應明確表明簽發(fā)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wù)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shí),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裝船期一致或先于裝期。如果賣(mài)方估計貨物無(wú)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盡早通知買(mǎi)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提單的背面條款及其依據: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guān)系人加以限定。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fā)生爭執時(shí),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4、包裝和標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志。如因標志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shí)一并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shí)一并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shí),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fā)了直達提單,但由于客觀(guān)需要仍可自由轉船,并不須經(jīng)托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fēng)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于其本身經(jīng)營(yíng)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fā)現與實(shí)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guò)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fā)生共同海損,按照什么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lái)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lián)邦海事委員會(huì )(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shí),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chēng)"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11、艙面貨,活動(dòng)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fēng)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